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广州市司法局联合举办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同堂培训。9月4日,南都记者从培训会获悉,2018年,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局和荔湾区征收办与五某公司签订协议,同意将搬迁时限奖励支付给该公司,2022年,又签订协议将1400多万元的搬迁时限奖励和装修补偿给美某公司,五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中约定给美某公司的奖励和补偿。
培训现场。
此次培训涵盖“过罚是否相当”“行政协议审查要点”“违法建设认定标准”等重点、难点问题。南都记者注意到,培训现场公布的行政诉讼案例中,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案例。
2015年,五某公司作为次承租人,从盈某公司处转租了美某公司名下的厂房和仓库等用于经营“创意产业园”。2018年10月,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12月、2019年1月,荔湾区水务局、荔湾区征收办与五某公司分别签订框架协议,同意将搬迁时限奖励支付给五某公司,而装修补偿待评估及纠纷解决后再对其补偿。框架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向五某公司预付部分补偿款,五某公司亦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上一手承租人盈某公司及下一手承租户,并将相关物业腾退移交给征收部门拆除。
因美某公司对搬迁时限奖励及装修补偿提出主张,2022年6月30日,荔湾区水务局、荔湾区征收办与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二》(以下简称被诉《补充协议二》),将搬迁时限奖励及装修补偿款共计14019336元支付给美某公司,并告知五某公司若认为相关权益未得到满足,可向美某公司提出主张。五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美某公司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故荔湾区水务局、荔湾区征收办与美某公司签订被诉《补充协议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五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荔湾区征收办、荔湾区水务局于2022年6月30日与原审第三人美某公司签订的被诉《补充协议二》中将搬迁时限奖励7738668元和装修补偿6280668元补偿给美某公司的相关约定内容。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征收义务主体明知承租人对装修补偿、搬迁时限奖励享有独立补偿利益,且已经与承租人签订协议约定条件成就时愿意将上述补偿款补偿给承租人,在承租人依约履行完毕协议义务,征收义务主体仅因所有权人提出异议而与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将诉争装修补偿、搬迁时限奖励支付给所有权人,有违信赖保护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采写:南都记者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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